基于海外司法体系的分析:数据时代科技公司监管初探-20201117-光大证券-20页(附PDF下载)

导读:

        投资观点

        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数字经济的发展便利了人民的生活,但其基本功能的免费性、网络效应的出现带来的自我强化、非物质转移成本的高企以及互联网的双边特征共同带来了互联网巨头“马太效应”的强化,从而带来了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以及以数据隐私权为核心的个人利益保护问题。

        海内外在反垄断及个人信息保护上已有相关立法及实践,但进度有所差别。

        反垄断:国内外关于反垄断法规体系已相对比较完善,但进度存在差距。

        欧美政府执行进展方面相对完善。1998年美国政府诉微软案是最为典型的科技行业反垄断案件。2010年以来,伴随“FAANG”五巨头规模的扩张,欧美对其关于反垄断及数据安全保护方面争议日益频繁,目前欧美在限制巨头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签署垄断协议方面相关实践落地较为完善,在并购或者拆分方面尚无相关制度落地,但已有相关讨论;

        从规章条文角度,我国相关条例已较为完善。在互联网平台监管方面,2020年1月《反垄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因素。 2020年11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是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及细化,对诸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或限定交易、捆绑销售、差别待遇(例如大数据“杀熟”)等争议行为从执行层面做了具体的细化。有关条文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在实际落地层面,目前尚未看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

        欧盟于 2018 年施行的GDPR 法案(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周的CCPA 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扩大了原有通用定义中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同时明确了个人对信息的所属权,以及访问权、删除权(被遗忘权)等,该类法规的出台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起了示范作用,同时增加了互联网巨头的监管成本;

        我国2020年下半年起相继公布《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该类法律条文尚未正式落地,但从总体上来看,相应法律条文总体框架与原则与欧美主流法规保持一致。

        风险提示:科技公司监管趋严、经济增速大幅下行、股市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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